清入关后,虽然制度上已经摆脱了昔日边境贸易的格局,但仍以人参开采当作其财政的一项重要来源。顺治到康熙这段时期的人参政策,基本上仍处于一种过渡时期人参管理制度阶段。换句话说,此时清政府并未能全权掌控人参的开采权,许多开采人参的权益仍然掌握在八旗的王公贵族手中。
目前学界讨论清初的人参政策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说法。东北史专家丛佩远认为有三种采参的方式:“官采人参制”、“打牲乌拉采参制”及“王公贵族制”。《盛京参务档案史料》则认为可分为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由北京的总管内务府会同盛京地区的皇室财政管理机构-盛京上三旗包衣佐领经办;第二阶段则由盛京将军衙门经办。
一般学界讨论清初的人参管理时,大多忽略顺治朝对人参的管理,仿佛康熙时期所建立的人参管理制度是从清入关前的经验而来。但事实上,这样制度的发展并非是断裂的,而是有其延续性。虽然目前所见资料有限,但仍可提供我们对康熙朝之前的人参管理有个初步的认识。
清政府将满洲的几项特产如人参、东珠、鲟鱼、鳇鱼、松子及蜂蜜当作是重要的物产,由清室的内务府广储司负责征收。这种独占事业的经营官署设置在吉林乌拉(吉林)北边八十里的打牲乌拉,其机构又称为“打牲乌拉总管衙门”。这个机构最主要的设置目的在于东珠及其他贡品的采集。根据金恩晖的研究,这一衙门的管辖范围从吉林省永吉县中部及北部、舒兰县西部、九台县东部、榆树县南部至蛟河、双阳的部分地区。周界四百余里,户口达五万多口,这个地域正处于吉林围场东北方的位置。
川久保悌郎则认为其位置可能与柳条边墙有某种程度的关联性。在这个范围内,有相当多的打牲丁及兵丁住在这里,甚至有生产粮食的粮庄。有一部分牲丁负责采东珠,这些人必须到很远的黑龙江及吉林边境的流域去服劳役,范围可和远至乌苏里、绥芬的人参牲丁相比。在这个区域内,有以贡山及贡江为主的参山、采集山,以及一些民人不能进入的禁地。这些地区的边界有封禁,各地都设有巡察的哨所“卡伦”。
关于打牲乌拉总管衙门的沿革,《打牲乌拉志典全书》有详细的记载。打牲乌拉原设于顺治年间,康熙三年(1664)时,因档案遭火灾焚毁,相关资料不详。顺治十四年(1657)以后,将总管迈图改为六品总管,其子希特库改为六品翼领。顺治十八年(1661),经都虞司的上奏,又将希特库调为四品总管,可见其重要性日渐受到清政府的重视。打牲乌拉总管衙门享有两大特权,一是由皇帝专赏采贡田土,无须交税;二是早期它虽属于吉林将军的统辖范围,但却不受吉林将军所管。康熙十五年(1676),宁古塔将军移驻吉林后,打牲乌拉的官员选任、鳇鱼及东珠的采补等事才改为宁古塔将军兼任管理之责。
总管衙门设有官督丁,每年都按时节采补贡品,这些采补都有定所、定额,并依据采补码量的多寡来赏罚。这些采补壮丁又称为旗仆,他们最基层的劳动单位为珠轩。顺治十年(1653)规定每个珠轩设有壮丁20至26名,雍正七年(1729)改为每个珠轩的壮丁不得超过30名。据《扈从东巡日录》记载,虞村居民2000人皆是八旗壮丁,他们的职责是夏天取珠,秋天取参,冬天则取貂皮,以供给公家及王府之用。
清初时,清政府给予打牲乌拉牲丁的奖赏大多是日常生活物资,康熙以后,才有较为正式的月饷。顺治四年(1647)三月时,乌拉的打牲人有男丁116人、妇人109人。”对于打牲乌拉衙门下的壮丁采得人参则会奖给毛青布。在内务总管府寄给安塔穆、布塔西的书信中,我们可以看见清初实施的这种奖励制度。乌拉打牲人丁采得人参则奖给毛青布,每采得人参一斤奖予大毛青布二匹。以此为例,照挖掘者所得分别给予大毛青布、小毛青布和粗布。各个珠轩采得的人参数额及所获得的奖励大多是给予马匹及毛青布等日常生活所需的物资。到了同年十二月,总管内务府又发文给安塔穆及布塔西。文中说明赏给在固定参山采参的参丁的物品若是已织成的小毛青翠蓝布,则一斤人参赏给三匹毛青布;若是粗布,则赏给八庹,但不能赏给大毛青翠蓝布。所剩余的大毛青翠蓝布及数目,按时交由解来毛青布的人员解送回内务府。 顺治五年(1648)闰四月十六日,总管内务府致书给安塔穆与布塔西,要求由打牲乌拉的两个牛录合派一百名壮丁前往采参。顺治五年闰四月二十二日,总管内务府再度致书给安塔穆及布塔西,要求派遣各牛录下壮丁共203人前往采参,这些采参者每人发给粮食五金斗。这些牛录共支援的人数分别有:尼恩塔哈牛录的8丁、胡敏牛录的22丁、胡米色牛录的25丁、色赫牛录的11丁、新达里牛录的17丁、阿哈舒色牛录的25丁、杨明兴牛录的15丁、董德贵牛录的11丁、厄捏图牛录的12丁、刘子成牛录的13丁、彰泰牛录的14丁、山齐哈牛录的13丁、雷先生牛录的11丁、金炳西牛录的6丁。这些牛录所采得人参的奖赏,是事后依据采参数量给予毛青布。
顺治六年(1649)四月初一日,从内务府总管寄给安塔穆及布塔西的信中,可看出各珠轩采人参奖赏给打牲乌拉壮丁的物资数目。奖赏的原则是,若是给大毛青布的话,每斤人参赏给已织成的大毛青布两匹;如果是给小毛青翠蓝布的话,每斤则给三匹毛青布珠轩采参数额及奖励表)。顺治六年五月二十日,总管内务府行文给安塔穆及布塔西,要求由安塔穆的牛录中挑选百名壮丁,编组后派往镶黄旗辖下的参山;另外由布塔西的牛录挑选壮丁百名,编组后派往正黄旗辖下参山采参。第三年年底,则开始核查各牛录的盈亏,若有亏损则处以重罚。此外,总管内务府还要求他们两个牛录各提供一瓶干涸后的人参汁,以作为治疗骆驼的癞痢疾病。除了由打牲乌拉的现有壮丁负责采参外,有时内务府还会另外由北京派遣壮丁到打牲乌拉协助采参。例如顺治七年(1650)时,由北京前往人参处采参的男丁有282人,领催15人,合计297人。每丁赏粮3金斗,由采参人亲往拖克索(官庄)领取。
顺治八年(1651),镶黄旗及正黄旗的采参珠轩共有乌拉打牲丁310丁、正白的打牲丁有161丁、巴图鲁王的打牲丁有58丁,合计529丁,按每丁赏给3匹毛青布,内务府一共赏给这些乌拉打牲丁1587匹的毛青布。同年五月,打牲乌拉采参的数量又较以前增加了多倍。打牲乌拉又派了旗下各牛录的领催及壮丁共625人前往采参。如何提供这么多的采参壮丁的粮食是一大问题,当时的解决方式是由各官庄提供存粮借给前往采参的625丁,每丁粮食3金斗。若粮食不够,则借给1金斗或1金斗半。这些官庄分别是采参牛录包衣下的5个官庄、墨尔根王的10个官庄、巴图鲁王的4个官庄、富勒赫的5个官庄,合计24个官庄。
康熙初年起,打牲丁的数量有逐步增长的趋势。康熙三年(1664)以前,原设有打牲丁400余名,到乾隆三十二年(1767)增加至2551名,这些打牲丁的月食饷银由原先的5钱加至10钱。乾隆五十六年(1791),在原来的数额上,又增加了1042名打牲丁。打牲乌拉壮丁中的采蜜丁除了采蜜之外,有时也会兼充任采参丁。康熙五十二年(1713),清政府下令将采蜜壮丁改为一年采蜜,一年采人参。每丁额征人参1斤8两,多交1两者,赏毛青布1匹。缺额者,每缺人参两钱则罚鞭责一下。雍正二年(1724)规定,补牲新旧人丁,由于牲丁所欠的钱粮过多,如果所交的正赋不足额者,每银一钱罚鞭刑一下,鞭刑罚到100下者及枷1个月者,所积欠官府的人参缺额责一笔勾销。
雍正五年(1727),又订立了每位牲丁应交的人参,若是缺额1两以下者鞭打50下,2两以下者鞭打100下,2两以上枷刑40天并鞭打100下。若是每旗应交人参合计缺额6斤以上20斤以下者,督催的领催及珠轩头目各鞭刑80下,21斤以上30斤以下者各鞭100下,缺额更多者各鞭100下,并革去领催头目降级为壮丁。雍正七年,规定打牲乌拉的150名壮丁,其中100名采人参,50名采蜂蜜。有时采参珠轩的采参成效不佳时,则会采取和上述情况相反的做法,归并到采蜜珠轩或采东珠珠轩中。
乾隆九年至十四年间(1744-1749),因进呈的人参未达到官方的要求,所以准许吉林将军衙门的请求,将挖参的300人裁撤,归并到补珠丁内,这18珠轩分为补珠珠轩12个,采蜜珠轩6个,负责的工作改为采补东珠及蜂蜜,以达到规定的数额来补偿之前参额的缺失。乾隆十四年(1749),原定打牲乌拉应交的人参数额为人参3000两,但当年仅交了835两,离官方所定的标准差距太多。吉林将军对于采参不足的解释是,以往牲丁采参都是有壮丁200名,兵丁100名一起采参,由于兵丁不识路径,所以造成采参壮丁的困扰,遂将兵丁裁去,所以才会造成缺额如此多。吉林将军建议应该将300名采参骁骑裁去100名,改为采蜜丁200名,共400名各给参票一纸,所需上缴的人参仍然为3000两,每人平均应缴人参7两5钱,试办一年,多则议赏,少则再议。乾隆四十三年,清政府规定打牲乌拉上缴东珠,比照人参条例,挑选过后,即派专员送交内务府。这些采补参丁,每三年一次比丁,取消户部派员查核的方式,改为就近交由吉林将军办理,比丁后,将户口册送交户部备查。
清初的采参制除了打牲乌拉制以外,另外一种就是旗办采参制。这种与八旗制度有密切关系的采参制度又可细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盛京内务府的上三旗佐领制、王公贵族制及八旗兵丁制。这三种采参制度并非有前后的阶段性关系,而是呈现一种重叠的状态。
一、盛京内务府上三旗佐领制
(一)挖参地域的转变:从八旗参场至乌苏里
总管内务府衙门与盛京内务府是清初以来专门管理皇室和宫廷事务的衙署,参务是这两个衙署的重要工作之一。康熙六年(1667)以前,由总管内务府及盛京上三旗包衣佐领共同经办参务。据康熙六年总管内务府行文盛京佐领辛达里的公文记载:
查得,向者盛京三佐领下丁及彼处各佐领所属官丁攒凑咨派,共同采挖,后将彼处佐领下官丁咨派采挖之处免去,仅由盛京三佐领下丁采挖,后又将所有采挖均行免去。今臣等议得,盛京三佐领下派一百五十丁采参。等因面奏。适才奉旨:著盛京三佐领下丁采挖。钦此。钦遵。嗣后于每年采挖之际,由三佐领下派出一百五十丁采挖,为此咨行。
此处所说的彼处,指的就是北京的总管内务府。可见,康熙六年前,有关挖参之事,是由总管内务府和盛京三旗包衣佐领共同管理。最初,双方各出150名人丁,最后发展至只由盛京内务府负责,由该府的上三旗包衣佐领各派50名人丁,上三旗分别是镶黄旗、正黄旗及正白旗,总共150名人丁前往参场采参。这显示随着清王朝的权力重心转移至北京,有关东北采参一事,渐渐由盛京内务府独立运作,担任挖参的执行单位,而总管内务府衙门则职司人参的宫廷使用及销售。
康熙年间盛京上三旗的采参地点主要集中在哈勒敏山、冈山等地。例如康熙十八年(1679)六月初八日的公文记有:“相应知会发给伊等出兴京架子门到哈勒敏等山去挖人参之执照也。”兴京是由辽宁新宾通吉林西南边境的必经城市,康熙年间设有兴京门,采参人员主要通过兴京门或架子门到哈勒敏山区采参。在盛京工部给内务官防佐领的公文中,我们可以常见到工部要求盛京三佐领采参要严禁进入其他已划分好的八旗山场,所谓:“若多于挑派丁数治罪,不足则不治罪。不得进别旗分之山,不得砍有蜂蜜树木,不得捕鱼,不得带弓箭。做乱者治罪。”此处可看出,盛京内务府上三旗的挖参范围有其一定区域,仍受以往八旗分山的规定的限制,不可跨区采参。据《柳边纪略》载,哈勒敏山属于八旗参山中正黄旗的参场,位于吉林西南边地区。上三旗各参场距离盛京的距离,在康熙二十二年(1683)十月,盛京佐领富贵呈给工部的公文中有清楚的记载。例如镶黄旗的人参山额勒敏山距离盛京有三百里、正黄旗的人参山哈勒敏山离盛京六百里,而正白旗的人参山冈山距盛京有三百里。
康熙二十三年,盛京上三旗在八旗分山参场采参的制度有了明显变化。在总管内务府会同户部的议奏下,此后改成到吉林的乌苏里江一带山区采参。由于其位置较其他地区远,所以工部还特别规定采参时间改为“四月初一日由盛京启程,十月初一日进边”。康熙二十四年(1685),为何户部会下令取消八旗分山采参的旧规?最主要的原因是,户部发现八旗采参人员常有领取照票后夹带偷挖者一起采参的情形,导致采参人等混杂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内务府广储司给盛京佐领三官保的公文中,即提到:
奉旨:各处采参人等混杂,且于领得照票夹带偷挖者一同采参,相应将各自旗分山内采参之处停止,特派官员、章京带领牲丁到乌苏里等处采参,则杜绝混乱且人参可得矣。钦此。嗣后于八旗分得山内采参之处停止,均到乌苏里等处采参。
此外,清政府还提高了采参队伍的带头官员层级,规定了盛京上三旗的采参,须派骁骑校或司库一人;若是五旗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每家选派一位可靠的人为领队,带领额定人丁,持执照前去挖参。盛京上三旗的采参还需协领一人,每翼各派佐领一人、云骑尉一人、骁骑校一人。八旗则各派小领催一人共同前往管理。采完后共同收管返回。由于乌苏里江一带的山区面积相当大,采参队伍刚开始去时,只能在部分山区寻找人参。康熙二十五年(1686),广储司会同内务府总管具奏,询问二十四年带队挖参的盛京三官保佐领下领催李阳乾相关情况,据李的回答,乌苏里江一带山区由于范围相当大,采参队伍通常无法全程走完,只能在富钦河、嫩图河、阿库里河等地山中寻参,范围仅有乌苏里江山区的十分之一。但由于此地尚属未开发地区,人参的产量较旧地哈勒敏大,所以挖到的人参比以往的多。
户部将采参的地方改至乌苏里之后,衍生出许多问题,包括有路途过于遥远,采参的困难性较以往增多。康熙二十三年之前,上三旗采参者大多是六月二十日由盛京启程,八月二十日入边(柳边),当时采参者所反映的大多是采参后请领毛青布的问题。以康熙十五年(1676)为例,一位总管内务府内库郎中多博和给盛京佐领富贵的文书透露,有采参伙长达留及秦有强向中央反映采参困境。由于采参者都是贫困之人,他们采参所用的靴子、护膝及口袋都是靠采得人参所赏赐的布匹做得。而布匹则是采参来年四五月发给,这对采参者是个负担。在总管内务府的衡量下,遂更改了由盛京工部秤收人参重量,呈送人参至内务府后,待四五月内务府文到盛京之时,才发给布匹给采参者的往例,改为盛京上三旗采得人参后即于打牲之年发给布匹。
上述问题和康熙二十三年后更改参场的问题相较,就显得有点微不足道。康熙二十五年闰四月二十二日的公文详细记载了当时采参过程的困境。据去乌苏里挖参的领催李阳乾及魏有禄等反映,参丁每年四月一日启程,十月初一日返回。每人带六个月的口米一仓石二升、炒面二升,以及酱、盐、锅、帐篷、衣服等物,由盛京拉车到吉林,再由吉林驮运至宁古塔。由于从宁古塔至乌苏里常会遭遇雨季,导致道路泥泞,车不能行,还得靠牲口。牲口常常陷入泥中,或染病而死,沿途常损失一半,因此有一半的物资只好由参丁背到乌苏里。进山时也只能吃稀饭,到了打牲回来,只好宰杀剩余的牲畜充饥,勉强回到宁古塔时,却因为途中已无米粮,而耽误行程,通常采参队伍要到十一月初才能到家。虽然内务府广储司大致了解采参者的困境所在,也知悉他们希望由宁古塔地方官提供从宁古塔到乌苏里之米粮的请求。但广储司却以“现值爱珲用兵之际,尚需由大凌河等处官庄运粮送往爱珲地方,宁古塔官庄之粮不能给去挖人参之领催、官丁等”为由,回绝了领催的要求。
(二)采参、熬参与送参
盛京上三旗包衣佐领下分为正黄旗、镶黄旗及正白旗。每年派出150名人丁挖参。这150名人丁由三旗平均分摊,每位包衣佐领需出人丁50名。以康熙十三年(1674)为例,该年六月十八日,盛京佐领鄂博依发文给工部,请求发出边执照给正黄旗去挖参之人,这封公文说道:“正黄旗鄂博依佐领下去挖人参之领催李志德、董良才,加上伊等本身共五十二人,马匹十五匹,牛三十七头,相应知会发给伊等出兴京架子门执照可也。等因咨行。”由此可见,上三旗每队采参者除人丁50人外,另有两名领催带队。每旗50名牲丁的规定是上限,采参人数不足不治罪,但是若多派采参者的话,则予以处分。至于随行所带的马跟牛的数量则有不同,例如同年的镶黄旗所带的马则有32匹,牛12头。上三旗每旗挖参人数通常是52人。但也有例外的情形,例如康熙二十二年,正白旗的挖参者就包括有领催、披甲、随从及参丁共55人。披甲出现在各旗挖参队伍中的次数增多,似乎与康熙二十三年的变革有关。以康熙二十三年四月的广储司给盛京佐领的公文为例,各旗采参前,每人会发给执照一张,加盖有总管衙门印记,领催照数查收后,比照旧例,填上领催、披甲、朱显达、牲丁姓名、打牲事项,及旗佐。朱显达的执照内写上各自带去的牲丁总数,随从名字写在其主子的执照内,采参完毕后,每位牲丁将执照缴回。
上三旗将挖好的人参送至北京,则是盛京佐领职司挖参任务外的另一件要事。以康熙七年(1668)为例,十二月初七盛京佐领辛达里上呈内务府的公文中透露,去京师送人参的有司库巴海、佐领下领催李志德、披甲十人、随从十一人、赶车人一人、拉车马一匹、骑乘马三十七匹。康熙八年(1669)六月十九日送参至北京的公文中,可看出较往年不同的是多了库使一人。从盛京送进京城的人参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人参枝,另一种是参水或参膏。以康熙八年为例,盛京佐领辛达里呈报给总管内务府的人参数目有由鲜参晒干的干参十九斤,银锅熬得的参水半罐,铁锅熬得的参水一罐。
人参水或参膏如何熬煮?以往都以为是由采集来的人参须或参末熬煮而成。然而,这种说法只不过是推测之词,忽略了人参采集后的处理过程是要由湿人参经过烹煮,然后再晒干。从《盛京参务档案史料》中,我们发现了新证据,参水其实是由煮人参之后的剩余人参水熬煮成膏。以康熙二十四年为例,广储司去函盛京佐领,表示:“因参膏系宫中所用,仍请照常熬参膏进送。今到乌苏里等处采人参骁骑校长僧保须带熬参水银锅、铁锅,煮人参晾晒,用煮得之水熬参膏送来。”盛京佐领则向总管内务府反映,该次采参队伍中不仅采参者不知,就连骁校、领催等人都不知晓该如何熬煮参膏,因此表示难以达成熬参膏的任务。最后广储司同意盛京佐领商已图可以另外任命库使随队专门负责熬煮参膏的工作。
在每年例行性的挖参任务之外,盛京佐领有时还要配合皇帝的要求,临时挖参及送参进宫。例如,康熙十五年二月,御前三等侍卫端伊传上谕给盛京佐领,要求盛京内务府赶紧派出挖参之人前往参场挖参,所挖得的人参必须是“勿得损坏根须,连土一并完好挖出”,然后妥善包裹,选派驿丁挑运,连夜送至北京城。这种将整棵人参连土挖出,再移种至别处的例子倒是少见。
(三)采参的数量
盛京佐领下牲丁一年采参的量有多少?一般而言,牲丁采得人参后会立即在采参地将人参煮过,制成干参后才带回盛京。这些干参再经由专门的送参队伍送至北京的内务府。内务府将干参重量换算成鲜参重量,通常是四点五斤鲜参当作一斤干参(相当于9斤鲜参出一公斤干货,如今由于园参参龄以及种植和加工工艺的变化,出货量略高于这个比例,大概为8斤-8斤半出一公斤,偶尔最高也有9斤鲜参出一公斤干货的情况,而西洋参出货量更大,7斤多鲜参就能出一公斤干货),最后得出来的鲜参总数则以一斤换大毛青布二匹。牲丁采得鲜参的报酬除了换取毛青布外,有时也会有蓝布或高丽布,例如康熙十五年,盛京三佐领下丁采得鲜参赏八庹蓝布;康熙三十一年(1692)则是五斤鲜参算一斤干参,每斤鲜参可赏给高丽布八庹。康熙二十三年以前,由于参场集中于宁古塔一带,盛京内务府上三旗的每年采参量若以干参来算,只有二十至三十斤,直到清政府将参场迁移至乌苏里之后,采参量才激增至二百至四百斤。此外康熙二十三年前后有关采参数量的明显差异是,二十三年之后增加了许多参须与参芦的详细采集数量。
二、王公贵族制
顺治朝对人参的开采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是授予王公大臣们定额的采参权,另外清政府还另派遣打牲乌拉(吉林)壮丁采参。顺治五年,清政府取消了大臣的采参权。在这之前,王以下、公以上者,可以派遣壮丁于乌喇地区采参,而“效力勤劳大臣”亦可派遣壮丁采参。(顺治六年,清政府再度严订王公、贝勒及贝子、公等采参,须按照规定的人数前往采参,凡是违例者,革去一切应得的赏赐,只给予所采获的人参,并且要将差遣人丁充公。此外,这些王公下属若是不按规定差遣,反而私下派人偷采人参的话,本犯充公,其主人亦要连带处以重罪。
顺治十五年(1658)又订立:“有偷采人参者,将带至之头目斩决,余众治罪。”清政府对于偷采人参的规定又可细分为旗人与民人的不同。同年又下令,八旗下人若偷采人参,枷一月,鞭三百,随行牲畜及所挖之参充公。若是官民下人犯案,主人知情者,犯案者枷一月,鞭三百,与人畜皆充公,窃犯主人则处盗窃之罪。至于主人不知情者,惩罚又有不同。下属犯案者,枷两月,鞭一百,牲畜、财物皆充公。若是其主知情,诈称不知者,家人充公。若是盛京等地的民人犯案的话,罪刑更重,处以枷一月、责四十板、人畜及财物充公的刑责。至于蒙古等地人犯案,则交理蕃院议处。顺治十六年(1659)又议准,凡是顺天等八府民人出山海关者,比照盛京地区,交由户部充公。
康熙二十三年,清政府再度重申有关王公大臣采参所携额丁的规定。所谓:“亲王壮丁140名、郡王壮丁100名、贝勒壮丁名、贝子壮丁60名、镇国公壮丁45名、辅国公壮丁20名、奉国将军壮丁18名、奉恩将军壮丁15名,每名给票一张采参,以护卫为长,无护卫派包衣为长,遣往时由盛京协尉官兵带往采取。”同年,清朝取消了八旗分山采参的规定,改为所有采参者都到较远的吉林境内乌苏里江山区采参。这表示清朝到了此时,已将昔日授权给王公大臣自由采参的权力逐渐地收归国有。
《柳边纪略》亦提到这个现象,所谓:“甲子乙丑已后,乌喇、宁古塔一带采取已尽,八旗分地徒有空名,官私走山者,非东行数千里,入黑金、阿机界中,或乌苏里江外,不可得也。”往后八旗内若有要买参者,必须由户部给予参票,令有买卖人参者,前往盛京、开原等地收买,不可于采参处收购人参。每张参票,不可携带超4位采参者,马牛不可超过10匹,该年共发出3019张参票。据康熙三十三年(1694)盛京兵部给盛京内务官防佐领的公文所载,当时亲王以下,奉恩将军以上,每年派去的八旗采参者有5000余人,镇守黑龙江的将军萨布素甚至回报说,每年连私采参者共约有3万余人之多。
面对每年如此庞大的采参者,如何有效地管理?又如何从中征税?是户部要面对的问题。当时的做法是王公大臣有一定数量的人参免税额,超过此重量,每斤人参就要比照杀虎口定例,征税六钱。例如亲王可拥有参七十斤、世子六十斤、郡王五十斤、长子四十五斤、贝勒八十斤、贝子三十斤、镇国公二十二斤八两、辅国公十七斤、镇国将军十二斤八两、辅国将军十斤、奉国将军九斤、奉恩将军七斤八两,这些数额的人参入山海关可不课税。
对于旗民要贩卖人参,户部也有一定规定。做法是由该旗出具保结,盖印送户部后,由户部发给票照,领取票照时由税官登记档册。此外,八旗、王贝勒、贝子、公等也可于出山海关时领票,购买挖得的人参,买来的人参在进山海关时则照数征税,并在票照上加盖印信,此印信有其时效,若逾期不交票照,则枷号一个月、鞭刑一百下。买参之人只能在盛京和开原两地买参,不得越界至采参之处买参。买参之人,一票不得超过四人,取得参票后亦不能趁机在山海关外卖缎、布、茶及蔬果。从户部的禁令可看出,当时的八旗王公大臣有时会将票照转卖给他人牟利。为了避免八旗采参有漏洞可钻,户部规定,王公大臣派壮丁采参,必须选派侍卫、官员为领头之人,若没有侍卫,则可于包衣内选一个可靠之人为领头。若违法“出卖票照或私自夹带人参”,将领头之人拟绞,同去之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发配宁古塔给乌拉披甲新满洲为奴,罚主人一年俸禄,管理包衣事务官员均行革职。
三、八旗兵丁与人参挖采
清政府有时为了提高人参的产量,会在现有的采参制度之外,增加一些新的措施,动员八旗士兵采参就是其中一例。
八旗士兵参与采参大约始于康熙四十八年(1709),清政府当时的规定是:“宁古塔、玛彦窝哩别绥哈河、伊拉莫河等处所产之参,专备上用,不准常人挖采。”其办法是盛京及宁古塔各派四千人的满洲兵,打牲乌拉派两千人的满洲兵,一共一万人的士兵去采参。这当中又分为,十人立一长,四十人为一伙,采参者比照盐引的发放办法,每名士兵发给参引一斤。所得的人参分为三份,两份交户部,发给崇文门监督变卖,一份交盛京将军衙门,按照时价折给采参官兵。由于这些人是初次采参,数量难以预估,所以刚开始只先试办一年,待各处所得参数,再议定多寡。所采得的人参,除了须缴交内务府的上参一百斤、次参九百斤外,其余人参则根据好坏,折合给采参的士兵银两。盛京满洲采获上参者,每斤折银二十二两,质量较差的人参则给予十四两。若是宁古塔的满洲兵,则上等人参每斤折银二十两,质量次之的人参则折银十二两。
这些采参官兵在出发前,清政府会给予盘费银五两,但在宁古塔及打牲乌拉满洲兵因为距离采参地较近,所以盘费银四两。假使未采得人参的话,清政府预支的盘费银就会由官府追讨回。八旗兵丁采得人参后,清政府如何收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的记载是,收参时,户部会派一名官员,带四名干员,会同将军及打牲乌拉总管共同验收,收参完后,盖上将军及总管印信,派员送往内务府大臣查收。康熙四十八年时,清政府一方面动员八旗官兵参与采参;另一方面加强宣传人参为国有的观念,所谓:“人参乃宫中所用,不可或缺”。。康熙五十一年(1712)时,为了要配合康熙四十八年的政策,奉天将军衙门再度知会盛京包衣佐领,公文中特别重申:“尔等三处仅可满洲兵去刨人参,汉族人不能去刨。”
基本上,清政府派遣八旗官兵采参的方式并非常态性的,反而较像是一种任务性的采参,在特殊时期为了因应特殊需要而设计的措施。易言之,不是每年都会动员官兵来采参,但这样的采参方式却断断续续地延续到乾隆年间。例如乾隆十一年(1746),清政府奏准打牲乌拉、吉林、宁古塔、三姓及黑龙江等地,派出官兵挖取官参,并要负责采取桦皮、催交貂皮,及修理船只的工作。这些采参官兵必须自行携带口粮、铁锅及账房,而且数量要有所限制,不得多带。
这种非常态的采参方式只短暂出现过几次,不能将它当作是一种等同于打牲乌拉的采参模式,否则会忽略它在清代参务发展历史中的独特性。